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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步入持证排污时代

发表时间:2023/02/07 阅读量:1435 来源: 深圳市奥斯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1月初,《“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为《计划》)刚刚印发。

其中,一句话引起注意:“发布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为《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到《计划》指出“十四五”将从许可证申请、核发、监管等方面落实具体工作,“把工业噪声严格监管起来”正一步步走入现实。

工业噪声占噪声投诉举报的47.9%,监管受限于上位法缺失

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22年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收到的45万余件公众环境投诉举报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5.0%。而在受理的噪声投诉举报中,又以工业噪声为主,占比达到47.9%。

“工业噪声是常见的噪声源,具有声级高、低频成分高等特征,对于周边环境影响严重,妨碍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损害人体听力系统、神经系统。”徐芸介绍,在日常工作中她也是一直在关注工业噪声污染,但对于如何防治仍困惑颇多。

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对于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能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排污许可,将进一步推进噪声污染防治的精细化、要素化、系统化。

事实上,国家很早就对此有所考虑。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探索将有关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但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很长时间里未有进展,徐芸认为是受限于当时的上位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排污许可的相关内容。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终于有了上位法的支撑。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大大加速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进程。记者搜索生态环境部网站发现,去年1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编制说明中提到,生态环境部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协作,共同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的编制工作。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为泰州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尽管直到《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才拥有了上位法支撑,但泰州市早在2021年便开始了相关试点工作。

原来,生态环境部为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从2021年6月起在部分地区开展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试图探索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尝试构建环境噪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的管理模式,需要对大量的噪声排污许可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而泰州市的试点工作也正是从数据库的建立开始的。

“项目团队遵循行业全覆盖且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10%的原则,选取385家企业,对其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例行监测等噪声相关数据进行汇总。

各产噪设备噪声强度从高到低排列,噪声强度最大的是锅炉排气管,而其主要用于电力和钢铁行业。

“除此之外,我们分行业对降噪措施进行分析,发现各行业均未采取调整厂房布局的方式降噪。对企业例行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则发现,存在第三方例行监测时段有误或无法正常反映企业噪声污染的情形。

科学划定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过程仍需分步有序推进

生态环境部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再次提及工业噪声排污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将工业噪声、海洋工程纳入排污许可,实施全要素管理。”

对于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户文成高度评价。他认为,这是对《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积极落实,是构建排污许可核心制度的需要,可以实现工业污染防治的全要素化和系统化,有利于压实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企业主体责任。

“达标排放是申领许可证的前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能够倒逼企业采取降噪措施,保障排放达标。而排污许可对企业整个运营阶段的日常管理提出了要求,如定期监测噪声排放、记录台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会促使企业重视噪声管理,自查自纠,尽早发现噪声环境问题,降低遭受投诉的风险。”户文成解释道。

此外,排污许可证执法属于地方环境执法范畴,户文成认为,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后,通过日常执法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噪声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工业噪声防治监管。

从一方面来看,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涉及行业众多,噪声源众多,污染成因复杂,各地方特点不一,具体工作落实并不容易。

户文成指出,实施过程中应分步有序推广,不宜一步到位,避免“一刀切”。同时,要综合考虑噪声排放水平、企业规模、地理位置、影响人口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划定重点排污单位。

“既要符合当地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也不能给企业增加过重的负担,同时,还要避免‘抓大放小’。”户文成告诉记者,大规模工业企业一般环境管理水平较高,而小企业为节省成本,往往可能忽视环境管理,这种现象在噪声污染防治中尤为明显。

此外,户文成提醒,在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实施过程中,各地应注意调查总结,积极开展对企业的帮扶,听取企业的声音,发挥行业学(协)会的作用,收集梳理合理的建议,及时修改技术要求,推进工业噪声的防治工作。